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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金租高管人员迎来更强监管,存在这些情况,不能担任高管!

发布时间:2024-12-27

浏览量:231

2024年12月26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称《办法》)公开征求意见。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适等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均适用本办法。
01

监管升级,确保金融安全

《办法》旨在强化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租赁等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下称高管人员)监督管理,严把人员准入关口。
近年来,随着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金融租赁行业作为重要的融资渠道之一,在金融体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然而,行业的发展也伴随着风险的累积,特别是高管人员的决策和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到金租公司的稳健运营。因此,《征求意见稿》的发布,旨在通过强化高管人员的任职资格管理,推动高管人员恪守诚信,履职尽责、廉洁从业,促进金融机构依法合规经营,提升整个行业的风险管理水平,确保金融安全。

02

任职趋严,促进金融行业健康发展

2024年来,有多家银行、金租等金融机构的高管因未经任职资格核准实际履职、在职期间对机构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等原因受罚,这些案例不仅揭示了金融机构内部管理存在的漏洞,也进一步凸显了加强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征求意见稿》发布之前,一些金融机构的高管人员往往在未经严格审核的情况下便匆匆上任,部分人员甚至缺乏必要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导致在决策和管理过程中出现失误,给机构和客户带来损失。同时,一些高管人员在任职期间对机构的违规行为视而不见,甚至参与其中,严重损害了金融机构的声誉和利益。

此次《征求意见稿》的发布,正是监管机构对金融机构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管理的一次全面升级。它明确了高管人员的任职资格条件、审查程序和监督机制,为金融机构选拔和任用高管人员提供了更加明确和具体的指导。

具体来看,《办法》要求,金融机构任命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或授权相关人员履行董事(理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责前,应当确认其符合任职资格条件。对于须经任职资格许可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金融机构应当在其任职前向监管机构提出任职资格申请,有关人员在获得任职资格核准前不得履职;对于适用报告制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金融机构应按有关规定要求及时向监管机构报告。

对金融机构拟任、现任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基本条件《办法》明确为,(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具有良好的守法合规记录和廉洁从业记录;(三)具有良好的品行、声誉;(四)具有担任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所需的相关知识、经验及能力;(五)具有良好的经济、金融从业记录;(六)个人及家庭财务稳健;(七)具有担任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所需的独立性;(八)履行对金融机构的忠实与勤勉义务。

《办法》还明确,如存在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有过严重失信行为、违反法定程序等情况对不具备任职资格条件的人员核准其任职资格的;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申请任职资格时存在不具备任职资格条件的情形,监管机构在审核时未发现,但在核准其任职资格后发现该情形的;不符合任职资格基本条件的人员通过不正当手段取得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依法应当撤销任职资格核准决定的其他情形。监管机构应当撤销已做出的任职资格核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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